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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进一步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发布:2026.10.30 阅读: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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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6/10-29/10722641.shtml

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的通知》,全文如下: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的通知(商自贸发〔2026〕1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海南省委深改办、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海关、海南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海南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民航海南监管局、国家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为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努力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现就进一步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1.对自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保税监管场所内独立保税仓储设施并用于复出口的航空煤油,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检验。

2.支持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对存储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和石脑油的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进行整合,创新实施“两类库容、总量核准、分类调剂、动态使用”的监管模式。

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汽车研发测试用故障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

4.在液化天然气(LNG)期货上市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LNG期货交割库相关业务,允许LNG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采取能量计量。

5.允许境外企业使用海南自由贸易港LNG接收站保税设施。

6.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稳妥有序开展新型易货贸易,鼓励以人民币计价。

二、促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7.在境外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临床诊断、治疗业务等活动,执业许可有效期最长可为三年。

期满需要延期的,可按规定办理展期。

8.将外国机构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的行政许可委托海南省商务厅实施并开展有效监管,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除外。

海南省将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规定专门的配套监管措施,相关内容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9.优化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服务,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内外贸企业投保内贸险,加大内外贸一体化承保支持力度。

10.聚焦国际运输、保税维修等领域,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丰富保险产品,创新服务贸易承保模式,优化承保理赔服务。

11.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动态完善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支持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外籍人才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拓展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渠道。

12.进一步提升外籍人员入境海南自由贸易港便利化水平,实行更加便利的工作许可和停居留政策。

三、创新贸易新业态新模式13.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加强部门间离岸贸易数据信息合作共享,强化数据和信息服务。

14.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保税再制造生产的产品出区进入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相关再制造产品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

加快推广机电产品再制造先进工艺技术,推动保税再制造技术水平提升。

15.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适时拓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目录。

国家允许实施的“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产品目录内的项目,由海南省自行组织综合评估,承担主体责任。

评估合格的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相关业务。

16.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与香港深化经贸往来和产业合作,探索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完善以经贸投资为重点的合作机制,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协同发展水平。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认真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全力支持、指导和帮助海南省开展各项工作,推动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海南省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解,抓好落地实施;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全流程监管,切实做好风险防控,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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