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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AI换脸拟声、仿冒名人带货等,最高法发文

发布:2026.09.08 阅读: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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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6/09-07/10692070.shtml

中新网北京9月7日电(记者 高萌)AI换脸拟声、利用人工智能“网络开盒”、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巨大机遇,也带来风险与挑战。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回应多个社会各界关注的人工智能领域热点问题。

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造黄谣、AI复活逝者等作为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分为5个部分,共24条。

针对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意见》明确,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特定自然人或者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或合成人声,自然人主张侵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针对AI换脸造“黄谣”等问题,最高法介绍,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责令网络用户停止有关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意见》指出,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意见》指出,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涉智驾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样认定在自动驾驶、辅助驾驶汽车快速普及的当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是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对此,《意见》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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